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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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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于昨日正式公布。《条例》包括6章38条,对劳动合同的订立、解除、终止,劳务派遣、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,从而使《劳动合同法》更具有可操作性。《条例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。

  无固定期合同条款是新 《劳动合同法》最受争议的部分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列出了14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。在最终形成的 《条例》中,这些条款不仅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,还扩展为所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。同时,《条例》中还列出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,例如用人单位没能足额及时支付报酬、协商解除等。

  依据《条例》规定,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如下:

  (一)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;(二)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(三)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;(四)劳动者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;(五)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,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,拒不改正的;(六)劳动者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;(七)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;(八)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;(九)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仍不能胜任工作的;(十)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,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;(十一)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;(十二)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;(十三)企业转产、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,经变更劳动合同后,仍需裁减人员的;(十四)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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